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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受骗的李某某、肖某某提出控告,犯罪嫌疑人因此获刑,并被责令赔偿损失款项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549

黄律师为受骗的李某某、肖某某提出控告,犯罪嫌疑人因此获刑,并被责令赔偿损失款项

案情简介:黄律师在为李某某、肖某某办理与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发现: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丈夫杨某某(已故)未取得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普洱市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原林校土地上的俊宏益园的购房名额的情况下采用伪造发票方式,谎称其丈夫杨某某有两套购房名额且需要转让,分别与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刘某、吴某某签订购房名额转让协议,并收取四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29万元。故黄律师接受李某某、肖某某的委托向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

控告意见:李某某、肖某某委托黄律师作为本案的控告人对被告人薛某某提出控告。黄律师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在接受案件后即主动配合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根据办案需要多次对被监视居住的薛某某进行说服,以尽快挽回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的损失。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对薛某某进行控告并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控告效果:一审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控告意见,于2018年8月31日判决被告人薛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责令被告人薛某某赔偿李某某、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86万元。[(2018)云08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薛某某未提起上诉。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的财物的,已经不属于民事案件中不履行合同的范畴。即该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九年,并责令赔偿涉案款项,李某某、肖某某的到了公平的判决。此外,在办理本案的同时,黄律师建议李某某等对薛某某的房产进行查封,挽回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以上内容由黄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云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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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云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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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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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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