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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陈某某等人争取得33万余元的赔偿款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335

黄律师为陈某某等人争取得33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2日,镇沅县人民检察院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驾驶云J31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景大线由镇沅县者东镇前往镇沅县县城方向行驶。16时30份,当车辆行驶至镇沅县景大线K139+800M处时车辆侧翻达到对向彭顺明驾驶的云JR48**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造成驾驶人彭某某、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镇公交认字【2017】第53082512017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驾驶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两项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彭某某无责任。同时,云南运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7】车鉴字第05159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表明,云J317**号的车辆系行驶不合格,该车主是本案第二被告张某某。该车辆系驾驶员黄某借用车主张某某行驶。

律师分析: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王某某、陈某相、王某浩、陈某涵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原告委托黄云龙律师进行诉讼。

黄云龙律师在接受案件后首先为王某某、陈某相、王某浩、陈某涵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与黄某等被告洽谈,配合同法院、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具体诉讼请求为:一 、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等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共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三、请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四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一审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的王某某、陈某相、王某浩、陈某涵部分代理意见,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陈某相、王某浩、陈某涵因交通肇事导致陈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332302.52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305000.00元,剩余的27302.5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平均承担[详见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原告王某某、陈某相、王某浩、陈某涵等四人甚为满意。由于其他原因,被告黄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对原告进行积极赔偿。故原告王某等四人委托黄律师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等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律师代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才使王某某等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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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云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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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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