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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为李某某运输毒品(328.45克)案辩护, 一审李某某获从轻判决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456

黄律师成功为李某某运输毒品(328.45克)案辩护, 一审李某某获从轻判决

案情简介:2018620日普洱市人民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411日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思澜公路113公里处开展公路查缉。当日12时50分,在对由孟连方向开往普洱方向的云JX28**号黑色轿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乘坐在该车后排位置的李某某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4颗,净重200.04克;从李某某穿在身上的外衣内侧口袋内查获毒品17颗,净重101.13克;从李某某身穿的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颗,净重5.85克;从李某某身穿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海洛因4颗,净重21.43克。以上查获毒品海洛因56颗,共计净重328.45克。

辩护意见:李某某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从公安机关第一次对李某某询问时就主动配合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在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名义拷贝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李某某,组织律师团队的骨干对全案在罪名的认定、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研讨。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多次会见李某某,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为李某某做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1.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2.某某系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父母年迈需要赡养,如果对其判处的刑期过长,无疑对其整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3.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4.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涉案毒品及时被查获,对社会尚未造成影响,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89月10日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详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人民法院可判处死刑。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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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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