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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19公斤, 黄律师二审为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760

运输毒品19公斤, 黄律师二审为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某自治州检察院向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栋某处将一批毒品冰毒、海洛因向第三人交易,并当场查获。之后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白色制片包装的冰毒2坨,净重194.76克,绿色纸包装的海洛因3块,净重1059.52克;在银色行李箱内查获冰毒23块,净重14120克,用绿色纸包装的海洛因8块,净重2820克。该毒品被认定为被告人何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

辩护意见:何某某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丰富经验何法学功底,在接受何某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就会见了何某某,了解了案件情况。在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名义拷贝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并同办案检察官交换意见。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何某某,组织律师团队的骨干对全案在事实的认定、罪名的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研讨。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多次会见何某某,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为何某某做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贩卖种类和数量仅为:0.65克海洛因、4.23克甲基苯丙胺,故对其量刑不应当是死刑;2.对于出租屋内查获的1800余克毒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何美凤租住的房间,也不能证明该出租屋内的毒品是被告人何美凤占有和控制的,故不应当计算在被告人何美凤贩卖的毒品数量内;3.本案不排除第三人参与的可能,涉案的出租屋可能是第三人占有和控制的,该出租屋内的毒品也是如此;4.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5.涉案毒品及时被查获,对社会尚未造成影响,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7年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详见(2017)云28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终审判决[详见2018)云刑终195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刑初42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毒品、手机的处理部分;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刑初4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美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人民法院可判处十五年、无期、死刑。本案属于典型的死刑减轻为无期徒刑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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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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